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务公开内容

  (二)会见
  1.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劳教人民警察视线之内。
  4.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人民警察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八、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放(准)假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3.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1)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2)假期在外作案的;
  (3)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5.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二)放(准)假的审批程序
  1.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