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从严管理、普通管理和宽松管理三级管理制度。
2.对分级管理中劳动教养人员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区别对待。
3.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一贯表现和在所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综合分析确定管理等级,并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定期评定管理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4.评定劳动教养人员管理等级的工作由中队负责。中队应当根据统一标准,定期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自报等级,民主评议,中队研究提出意见报大队或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批准,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登记报送所管理部门备案。
5.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管理等级后,应当立即执行相应的管理措施,使劳动教养人员进入该级管理。
六、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规定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像”的要求,贯彻因人施教,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方法。
1.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2.劳动教养管理所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以及学习用书,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3.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包括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和出所教育;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等辅助教育活动。
4.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劳动教养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5.劳动教养管理所鼓励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劳教人员自学。
6.劳动教养人员的考试成绩、考核结果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挂钩。
7.劳动教养管理所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劳动教养人员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协助劳动教养管理所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一)通讯
1.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动教养人员要求与亲友通电话时,需征得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