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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实行峰谷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实行峰谷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3]608号)


河南省计委:
  报来《关于河南省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豫计价管[2003]8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河南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意见》和《河南省峰谷分时电价销售电价表》。
  二、你省发电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范围应为省电力公司统一调度的火电企业和水电企业的全部上网电量。水电企业执行峰谷电价后,尖峰及高峰时段的上网电价按平段电价的1.335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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