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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4、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九条 审计科研立项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审计科研立项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由学术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七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评审。将初审合格的《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申请表》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就课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人员素质等写出评审意见。
  3、复核。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对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学术委员会向课题负责人发出《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科研立项课题通知书》。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学会秘书处,予以办理拨款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三条 为促进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有关各方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做好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审计科研立项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学会秘书处应对课题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的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 立项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学会秘书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表》,连同一式3份成果报学会秘书处。
  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计科研立项课题成果的鉴定。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专家鉴定的方式。
  专家应就立项课题成果达到的水平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立项课题验收结项。提出评审报告,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秘书处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拨付预留经费、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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