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经批准或未经授权擅自采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违反“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越权委托代理采购的,除由擅自采购的单位承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责任以外,经确认越权采购金额后,总局在拨付预算经费中扣减越权采购金额的经费。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略)
2003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省局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由总局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一)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项目涉及的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各种服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打印机、UPS电源、数据库、网管系统、信息安全系统等;
(二)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税收业务软件,包括软件开发、推广、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等;
(三)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项目涉及的集成服务;
(四)税务票证印制,包括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专用税票、印花税票、税务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等;
(五)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基建项目竣工审计的中介机构;
(六)税务制服面料及制作;
(七)公务用车。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局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总局不组织集中采购,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