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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199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各地按照《规定》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其他收入的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有一些单位未严格执行《规定》,其他收入仍未纳入财务部门管理,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其他收入管理,防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是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实施收支两条线改革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强化资金监督,严厉惩处乱收乱支、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2002年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下发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部署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要求撤并违规开设和多头开设的银行账户,清理游离于单位法定账簿以外的资金,严防“小金库”行为,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站在加强“两权”监督制约和促进国税局系统廉政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强其他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其他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规范其他收入的部门管理。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其他收入必须归口本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资金,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以个人名义存储单位其他收入。
  三、规范其他收入来源渠道。其他收入的取得必须合规合法,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退或自行坐支税款;严禁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发票罚款、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转作单位其他收入;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严禁收取事务所变相交纳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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