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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的通知

  (h)地面水灾控制;
  (i)提升系统事故控制;
  (j)机电设备控制;
  (k)冒顶片帮事故控制
  (l)尾矿库管理等。
  (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作为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重要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对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应进行识别和获取,并对遵守情况作出评价,保证各岗位的员工能够得到本岗位应遵循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包括相关方人员。
  为确保及时识别、获取和传达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将识别、获取和传达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文件化的控制程序。程序应说明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包括:
  1.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获取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获取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获取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冶金、石油、化工、有色、建材等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职业安全健康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2.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
  对于哪些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是适用的,适用于何部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危害性质和生产特点进行准确识别。
  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传达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将获取和识别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到其相关人员和其它相关方,并使他们理解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采取适当的传达方式。
  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更新
  为了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建立和保持其应遵守的所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或法规库,并对其及时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按“(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传达”的要求及时传达和有效控制。
  注:“初始评审的内容”中(3)、(4)、(5)是内部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企业安全管理现状的分析,在此不详细说明。

四、体系策划



  初始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的结果,在充分考虑企业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以及现有的技术水平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策划和设计,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原则要求,体系策划包括:
  1)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2)进行职能分析和机构确定,进行职能分配;
  3)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4)制定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预案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5)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等(见文件编写部分)。
  (一)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制定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纲领和行动指南,它阐明了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整体目标以及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面所作出的承诺。整体目标体现了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以实现该整体目标为重点,为制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提供框架;承诺体现了最高管理者和整个企业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态度。
  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依据,并结合企业自身规模和职业安全健康的特点,作出持续改进、事故预防和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方针的内容既要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未来发展相一致,又要符合自身实际所面临主要风险的性质。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过程复杂,危害广泛存在,且不确定因素多,如爆破、机电设备、尾矿库、噪声、高低温、振动、放射性、粉尘、边坡、水害、火灾、有害气体等方面的风险;应确保方针的内容至少符合其中某些危害的特性,且经过努力,在一定时限内方针能够实现。
  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风险特性,方针的制定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现行适用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的经营要求;
  (3)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过去和现在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状况以及进一步的控制原则;
  (4)持续改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5)实现方针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资源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并作出有效控制的承诺,重点包括:透水(含地表水灾)、火灾、凿岩爆破、爆炸、车辆伤害、机电设备伤害、触电、尾矿坝垮塌、中毒和窒息、冒顶、片帮、坍塌、矽肺、噪声、高低温、振动、放射性等危害;
  (7)如何完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
  (8)员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时,要体现全员参与,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形式可采取广泛征集、组织讨论等各种形式。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通俗易懂,便于记忆和交流,方针应形成文件,并经过最高管理者的批准。
  2.方针的管理
  为确保企业所制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纲领性作用和持续适宜性,方针的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传达到全体员工,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2)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适宜性进行评审;
  (3)建立相关方获取的渠道,确保相关方在需要时能够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二)机构确定和职能分配
  为有效地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组织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层次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进行界定和落实,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还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并确保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
  1.职责确定的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体系准则要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上要负最终责任,并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其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确保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确定所有执行职业安全健康任务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明确界定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和不同层次人员之间的职责衔接。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避免职责交叉。
  2.需要界定职责的部门
  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每一个部门都会承担一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因此,应根据体系准则的要求,在职能分配的基础上,对每一个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进行明确界定,特别是如下部门的职责需要明确界定:
  (1)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
  (2)采、掘、运、通风等设备管理部门;
  (3)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基建)管理部门;
  (4)教育培训部门;
  (5)计划、财务部门;
  (6)设计部门;
  (7)消防、保卫部门;
  (8)交通运输部门;
  (9)工会。
  3.需要界定职责的人员
  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每一名员工都需承担一定的职业安全健康职责,需对从最高管理者到一线职工的职责均进行界定,特别是下列人员的职责要进行明确界定:
  (1)最高管理者(矿长);
  (2)管理者代表(一般为副矿长);
  (3)各部门或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4)操作工及其他员工;
  (5)管理承包方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
  (6)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的负责人;
  (7)对职业安全健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的负责人;
  (8)具有特定职业安全健康资格的员工或其他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包括:
  1)爆破工;
  2)信号工;
  3)把钩工;
  4)矿山电工;
  5)矿井泵工;
  6)风机操作工;
  7)主提升机操作工;
  8)绞车操作工;
  9)尾矿工;
  10)安全检查人员;
  11)矿内机动车司机等工种。
  (9)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采用各种方式传达和宣传其职业安全健康理念,使员工意识到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每个人的责任,而不仅仅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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