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
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及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办):
为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需要,在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国家林业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出了《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已正在给你们邮递途中)。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需注意的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2003年4月29日,从加强防范和配合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国家林业局商卫生部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了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要求对野生动物猎捕和经营等环节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各地林业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严格管理,取得显著成效。4月29日的通知,仅是针对非典时期所采取的临时性管理措施,现在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是非典过后适应形势要求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提出的规范化的管理要求。各地在收到联合通知后,应将野生动物管理从前一时期的暂时应急性管理,转为按照新通知要求的规范化管理,本着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要求,全面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要切实注意依法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是解决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矛盾的一项关键性措施,既能积极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野生动物的需求,又能减轻野外捕捉压力,有利于野外资源的保护。各地要认真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方针的要求,在加强野外种群保护的同时,积极支持和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的发展。4月底以来,从配合抗击非典的大局出发,曾一度暂停了科学研究需要之外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的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等经营利用行为,联合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依法支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10日前提出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物种名单,以便我局尽快统一向社会公告,以切实恢复和支持合法的驯养繁殖行为和维护驯养繁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个别物种一时难以认定是否属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可以将问题提出,以便进一步研究,但决不能因此贻误对成熟物种的认定和公布。各地在物种认定工作中,要克服狭隘的部门之见,要从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出发,注意听取和尊重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