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实行峰谷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3]645号)
浙江省物价局:
报来《关于浙江省电网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实施方案的请示》(浙价商[2003]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增设尖峰电价、扩大峰谷价差、允许全部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意见。
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工作,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来临前执行新的峰谷电价办法,以利于顺利迎峰度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为了使峰谷时段划分更加符合系统负荷曲线,请你局尽快增设“平段”,电价按我委核批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