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3]643号)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工[2003]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关于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扩大企业用电峰谷价差的方案。对企业用电的峰谷比价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峰谷分时电价的移峰填谷作用,决定实施第二方案,峰谷比价由3:1扩大为5:1。同时,将居民用电峰谷时段改为:8时到21时为峰时,21时到次日8时为谷时,并允许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电价。
  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来临之前执行新的峰谷电价办法,以有利于顺利迎峰度夏。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上网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方案,报我委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