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73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昌黎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昌黎葡萄酒”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函》(函〔2002〕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北省昌黎县辖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