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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五条 农业部授权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办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登记手续,经检验合格的,由农业部发给产品登记许可证。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 国内、外厂商提出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一)资料(一式四份)
  1.产品概述名称、成分及主要理化性质。
  2.产品分析方法技术指标、检验规则、检验方法。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毒理学资料急性、亚急性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结果。
  5.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应用效果及技术3个不同地区、2年以上的田闯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7.登记注册情况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的试验报告及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注册商标、标签、及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二)样品
  (1)应按采样规则,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标准样。
  (2)提供数量每品种须有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数量的3—5倍。
  第七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对新品种、新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应用效果及残留试验。农业部指定省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进行,试验年限不少于2中。
  第八条 凡变更名称、商标、成分、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向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另行申请检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检验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检验费,外国厂、商一律用美元支付。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第十条 检验和审批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样品实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业经登记发证的产品,若质量发生问题,用户对其安全性及有效性提出投诉,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有权进行复核检验,确认对环境、人、畜、作物有害或增产效果不明显的产品,由农业部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许可证,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货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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