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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中试产品免税范围:
  1.已经生产鉴定的批量生产产品;
  2.一般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维修、技术措施、技术革新和安全防护的设备;
  3.科研或中试过程中使用的试验设施。
  五、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试成功后,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上述科委审查确定后,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也可以在主管部门立项,由主管部门(包括中国科学院)统一向国家科委申报《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经国家科委审查确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免征中试产品所得税。
  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中试产品立项免税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
  1.中试产品试制单位全称及行业主管单位;
  2.中试产品名称;
  3.中试产品的性能、作用简介;
  4.科技成果研制起止日期;
  5.科技成果鉴定的批准单位和日期;
  6.专家鉴定主要意见;
  7.申请中试免税期限;
  8.填表日期。
  并附:(1)科技成果鉴定或研试情况报告;
  (2)中间试验可行性报告(含投入经营情况、资金回收预测)。
  六、中试产品的免税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的特点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主要依据如下:
  1.中试周期长短;
  2.技术难度及规模大小;
  3.中试产品类别;
  4.投资获利程序<指科研单位对中试的总投入(包括资金、中试装置、设备仪器和原材料、相应的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与该项中试盈利之比,在中试产品免税年限到期后,允许科研单位在中试产品的纯收入开始超过总投入后再开征所得税,但最长免税年限不能超过本规定的免税期限>;
  5.科研成果经中试后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作用大小;
  6.国家政策需要鼓励和扶植的项目及薄弱的专业、学科等。
  中试产品免税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章纳税。对中试周期长、投入大、盈利低微、纳税确有困难的项目(指那些根据技术要求中试期必须超过三年的项目;那些因中试需要,总投入不能在免税期内全部回收的项目)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延长一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七、中试产品的免税期按税务部门批准的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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