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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2)国科发财字661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鼓励你会积极合理地组织事业收入,加强事业收入的财务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请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组织收入,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增强部分资金的自我发展能力,根据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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