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如果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应出具证明,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委有关行业职能局和地方标准局,可不再进行复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要负责监督企业,不得再生产该种产品。
2.复查标准:复查时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与抽查时相一致,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测,不得只检测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国、委(部)优质产品,分别按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质量分等标准要求复查〕。
复查前若标准变更,则复查单位、被复查单位会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协商解决。复查时,除抽查检测产品外,还应检查企业整改的情况,采取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并作出评价,写成书面材料,随复查结果一并上报。
3.复查抽样方法:接到复查通知后,复查单位不得事先通知被复查企业,仍要采用突击和随机方式,从企业整顿后试生产出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复查时抽取样品数量与抽查时抽取样品的数量相同。
4.复查结果的报送: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复查结果,复查单位填表四(二)(或表七)及表五,报国家标准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委有关行业职能局,并通知企业及地方主管机械厅、局。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复查结果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委有关行业职能局,并通知企业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
如果复查结果,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填表八通知企业。
5.复查费用:一律由被复查企业支付。
八、对抽查和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企业收到表四(一)(或表七)和表五后,对抽(复)查结果有异议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承检(复查)单位申诉,由承检(复查)单位负责处理,申诉报告和处理结果抄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对结果有异议,企业可以申请重测。原样品经重测,确属原检测失误,由承检(复查)单位负责更正,并承担重测费用;原检测无误时,重测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抽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概况(本行业企业数、生产情况、质量概况)。
二、抽查结果汇总,填表九和表十。
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问题轻重程度,要有明确的结论,即明确写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不合格品,以及质量的严重、较严重或较轻程度。
三、对抽查结果的分析:对本次抽查结果的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列出大、中、小型企业的样品抽查合格率及总的抽查合格率;国、委(部)优质产品的抽查合格率及质量状况;对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行业共性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特别要对各企业抽查结果的好坏典型进行具体而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