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部门监督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一、承检单位接到国家或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后,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下,按第七条要求编写抽查方案,抽查方案经组织抽查机关审定后,办理监督抽查介绍信。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单位持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介绍信”,部门监督抽查,承检单位持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的介绍信。
二、承检单位抽取样品后,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经组织抽查机关认定后,承检单位要及时填表四和表五,通知被抽查企业、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及有关行业职能局。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表四(一)要抄送企业所在的地方标准局。
三、本季度的第三个月十五日前,承检单位向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报送本季度抽查结果报告。国家监督抽查报告要一式七份,部门监督抽查报告要一式三份。
四、按第四条规定公布抽查结果
地方监督抽查结果及分析应按季度报送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
五、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书》后,必须对该种产品立即封库,逐件检查,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对已出厂的产品,必须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企业厂长要立即向全厂职工通报情况,发动全厂职工检查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从质量意识、组织管理、技术等方面找问题、查原因,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查清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组织填报《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表》。
六、整顿期限: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企业,都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自企业收到承检单位发出的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算起。
七、复查
1.复查的申请和复查单位:限期和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顿后可试生产一批产品(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产量),提出复查申请。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复查申请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由地方标准局指定检验单位复查,为便于统一标准和检测方法,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复查、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国家以及部门监督抽查优质产品质量降等的复查申请报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并由其函请原承检单位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