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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行业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办法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行业工业卫生监督工作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业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兵器工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是机械委工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的工业卫生主管部门设工业卫生监督组,暂定委、省两级监督机构,组成工业卫生监督网络,对机械、兵器企、事业单位自上而下逐步实行工业卫生监督。
  第四条 工业卫生监督机构设工业卫生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的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工业卫生技术的专业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五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的选任:
  (一)机械委的工业卫生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提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省国防工办主管部门审查考核,报机械委工业卫生监督机关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的工业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员,由企、事业单位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陕西、四川兵工局和省国防工办审批,任命并报机械委备案。
  工业卫生监督员由任命机关发给工业卫生监督员证书。工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监督员证书。
  第六条 工业卫生监督员受本单位和选任机关的双重领导,机械委及省级工业卫生监督员,除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外,要执行选任机关的工业卫生监督任务。
  工业卫生监督员因工作调动,免职或给予处分时,应征求选任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工业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和机构委有关工业卫生方针、政策、条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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