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关于天然气发电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00年7月3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燃用天然气发电的火电厂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甘环开发(2000)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单台出力小于65t/h的燃气发电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气发电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若电厂为国外引进项目,按照1999年4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施行的《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节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