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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2000年1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宁府法函(2000)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未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依据该通知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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