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2000年11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国发(1994)53号文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请示》(宁府法函(2000)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发(1994)53号)未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不存在依据该通知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