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劳务费的暂行办法

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物资收取劳务费的暂行办法
(1984年4月10日)


北京、山西、内蒙、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省、市、自治区物资局,重庆市物资局,冶金、煤炭、水电、轻工、纺织、交通、邮电、文化、卫生部,国家建材局、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广播电视部、国家科委、科协,配套承包供应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物基字618号关于印发《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物资计划、供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配套承包物资供应收取劳务费的原则,制定《重点建设项目承包供应收取劳务费的暂行办法》,并经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按此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国家物资局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3)物基字618号文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物资计划、供应和管理办法》关于配套承包物资供应收取劳务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费的收取范围与标准
  (1)凡由中国基建物资配套承包联合公司承包供应的物资均收取劳务费。
  (2)凡承包供应组织的订货合同规定由生产单位直达供货的物资均按这些物资的各地预算平均价计取劳务费;经物资供应部门中转供应的,按现行标准收费,不再收取劳务费。
  (3)按承包项目所需物资数量、地理环境、交通运输等条件不同收取劳务费的费率应有所区别。根据一九八四年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为:北京市、上海市、湖北市承包项目,按千分之三收费: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山东、四川等省区和重庆市按千分之四收费;内蒙、广西、云南、贵州、陕西、青海等省区按千分之五收费。
  (4)试行按材料概(预)算全部或部分包干供应办法的或全部材料承包直达供货的试点项目,劳务费的收取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承包公司(或办公室)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共同商定,并报经当地计委审批后抄地方建设银行和国家物资局备案。
  (5)劳务费的资金来源在国家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内,从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内有关供销部门的手续费、采购费、管理费中开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