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掌握政策,团结和依靠宗教界爱国力量,分化、瓦解敌对势力,把受他们影响、控制的群众争取团结过来,把少数首要分子孤立起来。
国家司法部门对于惩治利用宗教进行犯罪活动要依法作出司法解释。公检法要相互协调,依法打击犯罪活动。
五、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要健全政府宗教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和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政府应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一般县(区)已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应予保留,没有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
要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宗教工作干部要充分认识所从事的工作的意义和责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和宗教理论、党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掌握宗教工作的知识,善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使自己逐渐成为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较高专业知识的宗教工作干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
六、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介绍党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和党委统战部门要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加强同他们的联系,介绍党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宣传部门向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积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培养广大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要指导和帮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关心和帮助职工、青年、妇女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问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出版涉及宗教的作品,既不允许违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也不允许利用宗教歪曲历史,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