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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
(1992年11月18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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