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补充意见
(1992年11月18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根据《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中有关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