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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货币、
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1992年1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办理伪造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有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5.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6.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7.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
  8.集团犯罪的;
  9.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以机构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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