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款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2、考虑到第ⅩⅥ章的规定,并考虑到第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四十三和四十八条规定的各委员会与其他组织保持的关系,在两届大会之间的时期内,理事会应负责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Ⅺ章
插入如下新条文:
便利运输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由所有会员组成。
第四十八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审议本组织范围内有关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
1、履行由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或根据这样的公约赋予或可能赋予本组织的职责,特别是这样的公约所规定有关通过和修改措施或其它规定的职责。
2、考虑到第二十五条规定,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大会或理事会的要求,或者如果它认为这种行动有助于其本身的工作,应与其它组织保持有助于实现本组织宗旨的密切联系。
第四十九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
1、该委员会拟定的建议案和指南。
2、有关自理事会上次会议以来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五十条 便利运输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它应每年选举一次其官员,并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履行由任何国际公约或其它文件或根据这样的公约或文件赋予它的职责时,便利运输委员会应遵守该公约或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使在本公约中有相反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重新编号为第六十一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大会自行放弃本规定,否则任何以应交会费之日算起的一年内没有履行对本组织的财务义务的会员在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中均无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重编号为第六十二条)
该条文由下述条文取代:
除非在本公约或在其它任何赋予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或便利运输委员会职责的国际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在这些机构进行表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一会员应有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