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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批复
(国函[1996]10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请示》(闽政(1996)文73号)收悉。同意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以原同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同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同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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