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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准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法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核准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法规的批复
(国函[1996]126号)


邮电部、外交部:
  国务院核准1995年9月12日我国代表在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第七届代表大会上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附加议定书》和《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核准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交存核准书的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在核准书中,同时声明终止我国代表于1990年12月6日在新西兰罗托鲁阿签署的《亚洲太平洋邮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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