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九条 持卡人在备用金存款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转账卡除外),由发卡机构提供短期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60天内归还。单位普通卡透支限额5000元,单位金卡透支限额10000元;个人普通卡透支限额1000元,个人金卡透支限额5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天(含)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查对太平洋卡止付名单,核对持卡人签名,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照片卡、其他卡在电子机具(ATM、POS等)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免验身份证件;当持卡人购物、消费、支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第十一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的次日24点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转账卡20元,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
第十二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卡须知》,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太平洋卡,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和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附:
三申领使用太平洋借记卡须知
一、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申领时不需担保。使用本卡必须先存款后用款,不能透支。
二、申领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应如实、完整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借记卡所需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