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经办人员,根据本机构批准的“太平洋借记卡申请表”,经核对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开户手续,并收取借记卡年费。
(1)开户
以现金存入的,应缮制存款单及收费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入账。收费凭证一联作“703手续费收入”科目贷方传票,一联作回单。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年费收入
以转账方式存款和支付年费的,须由客户填制进账单,俟款项收妥后入账。进账单一联作“2018(2118)单位(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科目贷方传票,一联作回单。收费凭证一联作“703手续费收入”科目贷方传票,一联作回单。会计分录:
托收时:
借:5031辖内往来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收妥入账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2018(2118)单位(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703手续费收入——信用卡年费收入
同时登记“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和“太平洋卡领卡签收簿”,并请领卡人签收。
(2)销户
当持卡人不再继续使用太平洋借记卡时,需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要尽可能地收回该借记卡(包括主卡、附属卡),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7天(含)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前须与持卡人进行账务核对,如无误应计算利息,缮制计付存款利息清单,支付存款本息,结清账户(单位卡的销户不得取现,一律转账),同时销记“太平洋卡开销户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2118(2018)个人(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借:261应付利息
贷:1011现金(5031辖内往来)
2.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及其指定营业网点的记账终端、销售点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及跨行联网的ATM和POS终端上办理存取款业务;当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时,持卡人须在本行所属的营业网点,通过人工授权方式办理取款业务。
(1)存款
发卡机构和指定营业网点在受理借记卡存款时,须通过终端刷卡处理,终端打印的存款单(以电子付款交易凭证代),第一联代理行留存联作“2621暂收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二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三联发卡行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次日,收到发卡机构划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存款单第三联逐笔核对,相符后进行转账,明细清单由营业网点留存,装订备查;如不符,需填制两联“交通银行太平洋卡调账联系单”,一联随报单划往发卡机构,另一联营业网点留存。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1011现金或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划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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