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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7年4月30日颁布 1997年5月1日实施)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根据王明权行长在今年交通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发展转账卡”的指示,总行最近开发推出了“太平洋借记卡(人民币卡)”业务新品种。为确保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太平洋借记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包括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太平洋借记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申请单位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申请个人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使用太平洋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用款,该卡除不需担保和不能透支外,其余功能均同现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凡办理太平洋借记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本业务办法办理。
  一、基本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有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及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申领人(代领人)凭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领取卡片和密码封,并存入开户备付金。
  2.太平洋借记卡使用的记账终端(营业网点)和销售点终端(POS)都必须配有密码键盘。
  3.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及其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存款业务时,各行都必须在相应的终端上设置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存款交易的授信额度分为三级,第一级为经办员,授信额度为3万元(含)以下;第二级为所主任(科级),授信额度为10万元(含)以下;第三级为支行行长(处级),授信额度10万元以上。
  各行在受理POS和记账终端存款业务时,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自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行所规定的授信额度;授信操作要规范化,要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违规操作。各行的储蓄代办所暂不办理太平洋卡在POS和记账终端上的存款业务。
  4.持卡人在本行或跨行的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提取现金和消费付款时,每笔交易都必须输入密码(可免示身份证件),并在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除ATM);当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包括未安装销售点终端的特约商户),在受理太平洋借记卡交易时,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均须向发卡机构索权(人工索权),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处理,并须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件(照片卡免示),同时在电子付款交易凭证(手工单据)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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