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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石杉碱甲片(哈伯因)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石杉碱甲片(哈伯因)变更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14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豫卫函药发(1998)第484号收悉。
  鉴于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豫中制药厂与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同属河南众生集团,经研究,同意将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石杉碱甲片(哈伯因)生产单位变更为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豫中制药厂。批准文号(94)卫药准字X—152号不变,转发给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豫中制药厂,河南竹林安特制药有限公司不得再生产。河南竹林众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豫中制药厂须将药品的包装、标签送河南省卫生厅审核,生产的前三批样品送河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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