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超概算贷款增加。因在建项目概算调整需增加银行贷款的项目,借款企业应将有权部门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和增加银行贷款的申请报告交开户行后,逐级上报审批。对项目静态投资超支要求增加贷款不超过原总投资额10%的,或者动态投资不足而要求增加贷款的,由分行根据借款企业申请,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决定是否增加贷款,并报总行备案;对超过10%以上的,由分行上报总行审批。各分行在受理超概算项目时要坚持从严掌握的原则,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投资缺口的,银行不能增加贷款。
(三)建立和落实项目贷款责任制。
1.建立项目贷款主评估人责任制。贷款项目的评估应指定专人负责,由其独立行使评估权。项目评估人必须如实反映项目情况。如项目评估人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评估人负责。
2.建立项目贷款主审人责任制。总、分行要建立项目贷款主审人责任制,对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人进行贷款审查。贷款项目审查人必须按贷款条件认真审查和核实,如实向审批人进行说明,如审查不严,导致贷款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审查人负责。
3.建立项目贷款审批人责任制。项目贷款审批人必须按授权范围和权限,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因贷款审批人越权审批或逆程序审批,造成贷款损失的,由贷款审批人承担责任。
4.建立项目贷款质量责任制。项目贷款的评估人、主审人、审批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贷款质量负全部责任,对发生违规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处理办法》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处理。
(四)实行项目经理制,完善贷后检查制度。各级行要根据固定资产项目资金额度大,周期长的特点,建立项目贷款责任人制或项目经理制,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及贷款使用情况的全方位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贷款的收回,以加强项目全程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凡总行审批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经理制,由项目所在分行选派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在项目贷款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要参与贷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安全有效使用;在贷款项目投产后,也要负责跟踪检查。要加强对项目投产后各项投入、产出的定期监测,建立借款人财务风险预警制度和借款人非财务指标风险预警制度,以保证项目贷款的回收。同时,项目经理要负责每半年向总行(信贷管理二部)提交检查报告,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总行。凡是项目责任人或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发现或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由项目责任人或项目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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