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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通知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附件3:

保证合同(公民适用)



  债权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______负责人:___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姓名: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工作单位:电话: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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