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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通知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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