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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通知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1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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