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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通知

  九、重新签订的代理合同与原签订的合同应一并存入个人代理人档案。
  各分公司在此项工作中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代理人管理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

                      合同编号:_______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被代理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________负责人:____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3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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