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
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及重新签订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的通知
(国寿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要求,总公司重新制订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样本)》、《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及《保证合同》,并已报保监会备案,现予下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书样本已经报保监会备案,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书样本内容执行,对其内容一律不得改动。
二、各分公司要向代理人做好重新签约的培训工作,使代理人理解这项工作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合同内容有全面的了解。
三、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1999年5月底前完成与个人代理人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的工作,鉴于我公司代理人员较多,经请示保监会同意,我公司可延迟到6月15日,各分公司要按保监会和总公司的要求抓紧做好此项工作。此项工作是清理整顿中介市场的一部分,在清理整顿的验收阶段将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签订合同的公司应为经上级公司授权的具有管理职能的分(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代理合同编号规则为:编号共18位,其中前二位为ZG(Z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G代表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第3-6位为签订合同年度,第7-12位为地区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执行,第13-18位为流水号。
六、授权代理的险种名称附件由各分公司自行印制。
七、保证合同与代理合同均先由乙方签字后再由我公司统一签字盖章。
八、参加1999年6月份保监会组织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尚未取得资格证书者,可先不签合同,待其取得资格证书后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