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事项,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
4、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税务处理决定做出后,是否严格执行,包括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是否及时将查补税款及罚款追缴入库。
(五)省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方式、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还应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可以组织税务局进行地区间的交互检查。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察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2、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3、查阅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等)执法卷宗、文书;
4、抽查相关纳税人;
5、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9年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四、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