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团体要根据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关于社会团体应具备条件的规定,按照文化部《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和《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中关于社会团体保留、合并、转出以及注销、撤销的条件与要求,进行认真对照检查,针对本社会团体的实际,在原业务指导司局或原挂靠单位指导下,提出保留、合并、转出以及注销、撤销意见。凡符合保留条件并要求继续保留的社会团体,首先要确定挂靠单位,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凡合并的社会团体,要本着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按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社会团体负责人,制订新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完成社会团体必备条件,确定挂靠单位,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凡转出的社会团体,要报原业务指导司局和文化部人事司备案。凡应注销、撤销的社会团体,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撤销登记手续。各社会团体要自觉接受原业务指导司局和挂靠单位的指导和协调,主动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社会团体原业务指导司局和原挂靠单位对所属社会团体的保留、合并、转出以及注销、撤销工作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并帮助做好相关事宜。
三、关于社会团体的核查换证
确定保留和合并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文化部《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分别填报《保留社会团体重新登记申请表》、《合并社会团体重新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经新确定的挂靠单位和原业务指导司局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人事司要对社会团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社会团体的去留提出具体意见报部审定。对同意保留和合并的社会团体由文化部出具核查换证意见,再到民政部办理核查换证手续。对转出、注销、撤销的社会团体,也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由原业务指导司局或原挂靠单位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几点要求
1.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文化部下发的一系列有关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和清理整顿文件,把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当作当前的一项政治性任务抓紧抓好。要严格执行文件中的各项规定,确保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2.对申请换证的社会团体,要严格掌握标准。要按照社会团体换证的必备条件,逐条对照检查,凡有不具备必备条件的,不得申请换证,待通过整改,具备所有条件后,方可申请换证。凡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到要求的社会团体,应主动要求合并或申请终止。新确定的挂靠单位和部内职能司局,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确保核查换证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