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下一步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1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的精神,文化部相继印发了《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1997)73号)和《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文人函(1997)2564号),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民政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了清理整顿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了社会团体自查阶段的任务。
去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后,民政部又下发了《关于
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内容和要求。现结合文化部所属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实际,对下一步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一步清理整顿的补充内容
根据
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凡确定保留和合并的社会团体,除按文化部《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和《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具备相应条件外,还应按以下补充内容进行整改。
1.根据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的章程进行修改。
2.社会团体秘书长应当为专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若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和文化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超过两届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挂靠单位和文化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二、关于社会团体的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