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工程带动机电产品及其零配件出口所得外汇,按出口收汇金额的全额留用;出口一般物资所得外汇,20%的外汇额度上交国家。
第八十一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在中国银行结汇后,报主管财政机关按规定核拨外汇留成额度。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外汇收入,必须先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分配,不得在未分配前参与调剂。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八十三条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额;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等。
第八十四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五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八十六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八十七条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八条 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九条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条 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当按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九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企业境外机构在项目结束后撤出驻在国或地区时,应对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财务会计资料,及时办理财务清关手续,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十四条 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有关报表应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反映,其中美元按企业汇总的外币折美元数填列。
第九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