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七条 承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以每一个独立承包工程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规模大、工期长或单位工程较多的承包合同按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若干个规模小、工期接近、费用难以划分,且在同一地点施工的承包合同,可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五十八条 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其他业务原则上以每项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已结清项目成本与未结清项目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成本核算;成本费用与资本支出、营业外支出的界限;境内成本与境外成本的界限。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一般应在交付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结算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采用实物支付方式结算的,应以实物销售并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时办理价款结算。
承包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可以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承包工程或单项工程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应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年终应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当年结算的工程价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境外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和费用进行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年已完工程(已结算项目)的盈亏情况。
对合同规定以递延付款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收入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营业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对合同规定以即期方式结算的工程项目,其工程价款虽已结算但期末尚未收到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作为递延成本,期末作为递延收益反映。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国外所得税
营业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房地产开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多种经营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承包工程成本、劳务合作成本、技术服务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多种经营业务成本。
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冲减出口产品成本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净值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索赔收入、罚款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对境内外业务分别进行盈亏核算,境内外的盈亏可以互抵。境外业务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下一个财政年度起,实现的利润5年内全额留用,境内业务实现的利润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5年期满后,境内外业务均有盈利时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内外一方发生亏损时用另一方的盈利抵补后,境内业务有盈余的按国内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境外业务有盈余的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用所得税前延续弥补,延续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