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醋氨己酸锌及胶囊更换生产单位的批复
(药管注[1999]254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苏卫药政(1999)20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批准由齐鲁制药厂生产的醋氨己酸锌及胶囊生产单位变更为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1998)X--288--2号、国药准字(1998)X--289--2号转发给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齐鲁制药厂不得生产。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公司须将该品的包装、标签送江苏省卫生厅审核,其生产的前3批样品送江苏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并承担该品质量标准转正的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