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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五)金融许可证公告中的其他具体事宜。
  被终止、兼并、合并机构金融许可证的公告以及公告的载体,应报经上一级行审批。
  金融许可证公告中如出现错误,要重新公告。属公告方错误的,由其负责更正;属载体方错误的,由其更正后重新公告。
  金融许可证的公告在《金融时报》上刊登;支行(不含)以下机构、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许可证的公告,也可以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负担。
  金融许可证公告的手续。发证行应以统一格式分别向公告载体和被公告单位发出公告通知(参考样式附后)。公告通知的具体格式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参照样式自行设计。
  七、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一)凡市场退出的机构,清算期间,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保管。清算结束后,由总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回总行立卷归档;由原省分行审批的机构,其金融许可证由清算组统一缴到分行、营业管理部立卷归档。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颁发后,原由总行颁发的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重要事项变更换证及相关公告事宜,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办理,原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其换证后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原省分行营业部、省分行所在城市分行、省分行直属支行合并或改建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收回,上缴总行立卷归档;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改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证后,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四)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换证后,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如已被兼并、合并,其原由总行颁发的许可证,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缴回总行立卷归档。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1、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2、人民银行对新闻媒体的公告通知(样式)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公告通知(样式)

  附件1:

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法



  金融机构许可证正、副本代码参照《居民身份证》、《全国清算中心代码》(GB13497—92)号码的编制方法,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的原则编制。每个机构的代码由1个英文字母和11个阿拉伯数码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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