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颁发(或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有关手续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根据辖内具体情况确定。
三、金融许可证的档案管理。
(一)金融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方法见附件)。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应按照编码建立辖内许可证档案,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发证的,由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编码。
原总行批设后改由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金融机构以及原省分行批设的金融机构,换证时由分行、营业管理部重新编号。
(二)对空白许可证,应建立严密的保管、签收、交接制度,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对制发过程中的废证,应及时销毁。销毁废证,应建立相应的报批、登记、监销制度。
(三)对收缴的违法违规及被撤并、关闭或破产而终止营业的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后随该机构的档案材料立卷归档;金融机构交回的旧金融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后作为许可证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四、金融机构应于接到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以及上级主管机构相应批准文件60日内,办理领、换发许可证手续,过期不办理的,视同证实不符或无证经营予以处罚,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人民银行无特殊理由,应于5日内(节假日顺延)颁发、换发许可证。
五、金融机构如发生金融许可证丢失、被盗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媒体应同公告媒体相一致,并凭书面检查和刊发的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六、金融许可证的公告。
(一)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公告事宜。金融许可证的公告,按照“谁发证、谁公告”的原则办理;中心支行金融许可证公告的组织和管理,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制定办法。
(二)金融机构设立、重要事项变更(包括法人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变更和支行〈含〉以上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应于领、换证后30日(外资金融机构为6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内容为金融许可证上标明的各项内容。
(三)金融机构被兼并、合并或者分立的,应于换、领证后3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的内容为:被兼并、合并或分立机构的名称,原许可证编码,兼并、合并或分立后的机构名称、机构代码、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等。(四)金融机构许可证严重破损换发或遗失、被盗补发新证的,应于领证后30日内办理公告,公告的内容为: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原许可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