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规范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规范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根据《
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年第10号部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提出延期、变更事项,应提供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以印刷体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该企业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经执照颁发机关确认,或由公司注册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公司注册地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以印刷体注明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该银行金融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四、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或任命书,应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授权书必须是原件,并明确授权事项和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护照)号码。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应当清晰可辨。首席代表是台湾省居民的,应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上述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要求申请人补报或修改。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受理其申请。凡经证实申请材料是虚假、伪造的,将依法取消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