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素质
1.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要不断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正大正确行使权力,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官的神圣职业,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要将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列入干部培训计划。2001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编写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教材。今后,初任法官必须接受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要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增强忠于职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克己奉公、遵守纪律、庄重文明的职业道德理念,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和侵袭,严格执法、公正裁判。
3.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借鉴“三讲”教育的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力争在2002年底前,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各级人民法院要开展好“一教育三整顿”活动。
(二)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1.在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制定分立后各个审判机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三个分立”实现了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科学配置,为了保证这一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2002年底前,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
2.在执行机构内部积极探索分权制约机制。要逐步做到审查执行异议和实话执行措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形成内部制约机制,防止执行权的滥用。
3.积极探索和推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机制。2002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逐步做到庭前由审判辅助工作人员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进行庭前准备,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
(三)健全和完善符合廉政建设要求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
1.制定限制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庭(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若干规定》,是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产生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本地区的实际,在2001年6月底以前,制定出本院或者本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并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