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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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