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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上市证券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证券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第六章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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