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防爆电气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批复
(煤安监技装字[2002]16号)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
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爆质质字[2001]第27号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爆检中字[2002]第01号请求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范围暂定为防爆电机。同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的检验工作,检验范围暂定为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请你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请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暂按以上授权范围安排安全标志有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