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二、工作重点
  1.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倒客”、“甩客”、“卖客”、“宰客”及骗货等严重侵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非法活动。要继续清理挂靠车辆,对目前挂靠在国有、集体汽车运输企业,以挂靠企业名义经营,而产权仍属个人的营运客货车辆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经营。
  2.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清理并废除各地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和行政垄断内容的法规和规章,严厉打击为争夺客源、货源阻碍外地车辆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要治理车站、车辆环境“脏、乱、差”现象,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3.继续开展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合做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状况;所有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均应培训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具体活动方案,部将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后另行制定。
  4.停止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在今年的清理整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的精神,尚未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的,今后不再实行;已经实行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满后不得再搞。禁止搞任何形式的变相的客货运输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要积极推行客货运输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执行。国办发(1999)94号文件下发前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结束后,确需实施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